基金名稱 兆豐豐台灣基金
基金公司兆豐投信
成立日期2008年8月22日基金經理人林祖延
基金規模4.53億元(台幣) (2025/04/30)成立時規模11.69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國內股票開放型一般股票型保管銀行元大商業銀行
計價幣別 台幣
手續費(%)2.0000贖回費(%)1.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2.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台幣50元。3.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日(含第七日)者,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最高管理年費(%)1.6000保管費(%)0.1500
主要投資區域台灣 風險報酬等級 RR4
投資區域台灣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10341837 配息頻率
費用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投資標的(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興櫃股票、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槓桿型 ETF及反向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投資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訂者,從其規定。前述所稱「興櫃股票」僅限於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者。(二)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興櫃股票、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1、殖利率(現金股息/股價)高於每半年市場平均水準(含本數)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前述每半年市場平均水準係指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每年度六及十二月之上市股票平均殖利率。本基金持有後,應於每半年市場平均水準公告之日,就本基金所持股票,依各該股票前一半年最後一個營業日之股價檢視之;或 2、股價淨值比(PBR)低於每半年市場平均水準(含本數)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前述每半年市場平均水準亦為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每年度六及十二月之上市股價淨值比數值。本基金持有後,應於每半年市場平均水準公告之日,就本基金所持股票,依各該股票前一半年最後一個營業日之股價檢視之;或3、最近半年度或年度之股東權益報酬率達 10%(含本數)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本基金持有後,應於股票發行公司公告半年度或年度財務報告後之次月第一個營業日檢視本基金所持股票。
銷售機構中租投顧,鉅亨投顧,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12.4.1併入台北富邦銀行),板信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原:大台北/稻江)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