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摩根亞太高息平衡基金–累積型
基金公司摩根投信
成立日期2005年5月23日基金經理人魏伯宇周佑侖 
基金規模5.09億元(台幣) (2025/04/30)成立時規模59.17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股票債券平衡型跨國投資型保管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計價幣別 台幣
手續費(%)3.0000贖回費(%)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1.0%,現行為零
最高管理年費(%)1.5000保管費(%)0.1800
主要投資區域亞太 風險報酬等級 RR3
投資區域台灣,亞太國家地區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21704027A 配息頻率
費用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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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股票 ( 含特別股 )、承銷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認股 ( 售 ) 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 ( 含可交換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以在全球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特別股及承銷股票 )、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包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為主。本基金投資於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 ( 含應急可轉換債券 (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 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 債券 ) 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3.原則上,本基金投資於亞太地區 ( 含臺灣 ) 之有價證券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且本基金投資於高股息股票應佔所投資股票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而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或上櫃股票、臺灣及外國存託憑證、承銷股票之總額,每季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本數 ) 且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含本數 )。
銷售機構中租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原:萬泰)商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新加坡星展銀行(101.1.1分割予星展(台灣)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12.4.1併入台北富邦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6年更名並受讓英商渣打銀行在台全部營業及資產),玉山商業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